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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佛南检刑诉〔2020〕981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9********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组**号住重庆市合川区******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12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102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02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结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1272058分许,被告人余某某酒后驾驶渝CH****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夏北金域花园B区出口路段时,因停车费问题与金域花园小区保安发生争执,后被民警查获归案后,余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经过。

鉴定,余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5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2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助理全惠民

2020年1029

附:

1.被告人余某某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合川区******组**号,联系电话:13630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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