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住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12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A*****的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车牌号为川L*****挂的重型自卸半挂车沿天府大道南段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天府大道南段与海昌路交叉路口时被民警现场挡获。
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和提取血样鉴定,被告人余某某的乙醇含量分别为176.0mg/100ml和17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量血液乙醇浓度、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小翠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2026****,住
所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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