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9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四川省屏山县人,住屏山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屏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余某某酒后驾驶川Q7****号小型客车搭载4人从屏山县新安镇“222KTV”外出发,往新市镇政府方向行驶,当日23时40分许行驶至屏山县新安镇政府大楼外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依法抽血送检,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71.mg/100ml。被查获时,被告人余某某有逃避、抗拒检查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冬梅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住屏山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8页、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