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64********,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天津**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现住址天津市河西区**路**里**号,户籍地同现住地。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D****0黑色奥迪牌轿车,沿南开区红旗南路快速路辅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奕聪花园门前时,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交警支队体育中心大队执勤民警拦检,现场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涉嫌酒后驾车,后对其进行定量检测,被告人余某某经多次尝试,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无法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待执勤民警更换检测仪后,被告人余某某仍未能使用检测仪检测出体内酒精含量的具体数值,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车辆、取血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交警支队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机动车驾驶证及基本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及车辆基本信息、血样采集登记表、执法记录仪视音频说明材料、涉案当事人身份信息、公安机关提供的情况说明等材料;
2.视听资料:光盘一张及内容说明;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华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随案移送补查材料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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