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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小区**号楼**单元**层**号。2020年12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日23时55分许,被告人余某某饮酒后驾驶晋A****Q号红色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太原市万柏林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街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40.6毫克/100毫升;随后对其抽血采样取证进行酒精浓度含量检测,结果为175.1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呼气酒精结果确认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及行驶证相关信息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讯问笔录和供述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的询问笔录;4.鉴定意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办案民警对被告人余某某进行呼气、抽血检测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娜

2021年1月7日 

附件:1. 被告人余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3516****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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