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余某某(自报),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6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工人,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镇********号,现暂住东莞市***镇*****路**号。于2020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1时15分,被告人余某某醉酒驾驶一辆粤S1****号小型轿车,沿莞太路往莞城方向行驶,行驶至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石鼓红绿灯对出路段时,车头与停在前方路口等红灯并由张某某驾驶的皖K5****号小型轿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张某某报警,民警到场处理。经检验,余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252.57mg/100ml。
2020年7月27日,东莞市南城交警大队认定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某不负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意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涉案车辆等物证,执法记录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叶珍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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