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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219670916001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2020年12月31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年1月29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日10日15时15分,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家中外出,途径饶平县黄冈镇南门桥头路段时被饶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钱东中队设卡中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余某某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94.5mg/100m1。

2020年12月31日,被告人余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余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余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莹娜                                               检察官助理 郑丹妮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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