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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8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双流区********单元**号。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3时05分许,被告人余某某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成都市双流区大件路上逆向由成都方向往新津方向行驶至大件路黄水段牧马山路段与正常方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并搭乘许某某的川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许某某轻微受伤。经检验鉴定:余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59.9mg/100mL。余某某积极赔偿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没有其他严重情节,可以适用缓刑,综合考量醉酒程度、坦白情节及赔偿谅解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芷攸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48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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