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驾驶川A*****号牌小型轿车,搭载他人行至成都市温江区游家渡小区14号与兴盛四街交叉路口处,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川A*****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余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经检验,被告人余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83.0mg/100ml。
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余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季敏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84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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