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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63****141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荒地乡****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在隆化县荒地乡**村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隆化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4.45mg/100ml,属于醉酒。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整车公告技术参数信息;4、现场照片、车辆检验照片5、视听资料;6、查获经过;7、认罪认罚具结书;8、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宏伟

检察官助理:张敬新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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