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553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89年***8日出生,中共党员,公民身份号码421127198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组**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中心城**,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危险驾驶案(速裁)(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10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余某某与谢某某等人在坪地吃饭喝酒,喝到1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余某某叫了代驾开粤B0****号牌小型汽车,从坪地到东莞东山酒店,与一个朋友小某某聊天,期间没有喝酒,到13日1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又叫了私人代驾,开到东莞市雁田海关时,私人代驾说有事离开了,被告人余某某就自己驾车,2020年10月13日1时41分许,被告人余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粤B0****号牌小型汽车在龙岗区平湖街道凤凰大道由东往西方向嘉瑞科技工业园门口路段倒车时,车尾与由杨某某驾驶的粤S2****号车左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被告人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2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8.80mg/100ml。该事故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谅解协议书、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结论;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曾勇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6********,担保人罗某某,联系电话为136********。

2.案卷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