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六部刑诉〔2020〕2078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路**号。曾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浙C3****号小型轿车行经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龙瑞大道与海工大道交叉路口时被民警设卡查获。经鉴定, 被告人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mg/100mL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查获、酒精呼气测试及提取血液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机动车车辆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情况、函等;

2. 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酒精呼气测试及提取血液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项振升

                              检察官助理 陈廷芳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3236****)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