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户籍所在地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现住利川市**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由利川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9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利川市**路**夜市与他人一起吃饭并饮酒。饭后,余某某无证驾驶红色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清源路由东往西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清源路南门桥下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牟某某的证言;3.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利川市锐强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磊

                                  检察官助理:李茜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利川市**巷**号,电话15334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