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70********,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号,现住汉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A****6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汉川市新河镇劳保市场出发,行驶至新河镇百洋超市后门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检测,余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6毫克/100毫升。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7.4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现场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3.证人吕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铁军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1961****;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证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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