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19〕263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31977********,汉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路**小区**栋**单元**。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8月1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余某某酒后驾驶鄂B*****小型轿车行至本市西塞山区**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黄石市**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鉴定,被告人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09mg/100ml。
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向东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97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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