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余某甲(曾用名余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70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村**组**号。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2月1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黄石港大队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同年12月2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6时50分许,被告人余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载着余某丙行至黄石市**路****门口路段时,撞向中心隔离护栏,造成余某甲、余某丙两人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因余某甲涉嫌醉酒驾驶,民警在黄石市**医院依法对其抽取血样。经鉴定,余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0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余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余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娟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村**组**号。
2.随案移送案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