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9〕575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新沂市**镇**村**组**号,住址福建省龙海市**镇**林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余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闽E*****的二轮摩托车沿芗城区大学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芗城区大学路**号门口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余某某案发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9.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缓刑二个月至三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至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怡璇
代理检察员:曹哲荣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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