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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侦查机关

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    名

余某某

性    别

职业

务工

户 籍 地

重庆市长寿区

民    族

汉族

身份号码

5102211980********

出生日期

1980****

现 住 址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小区**号楼**室

犯罪前科

强制措施

2020年816日被刑事拘留

指控事实

2020年8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酒后驾驶闽B*****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白埕村往荔城区镇海街道方向行驶,途经新溪路口路段时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7.1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证据清单

人口详细信息、居住证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供述、《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认罪认罚具结情况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起诉罪状法律根据

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量刑建议

从轻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

刑期建议:拘役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建议适用缓刑。

检  察  官:梁

检察官助理:林中圣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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