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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8〕184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723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墨江县**乡**村委会**组,现住景洪市**市场**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余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行驶至宣慰大道曼斗村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余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定量为200.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违法人员前科核查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含量告知记录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洁

2018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依法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25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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