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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00000031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011969********,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凯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4日20时30分许,余某某酒后驾驶贵0*****8号变型拖拉机由挂丁往格细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石三线28km+900m处时,遇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碰撞对向正常行驶的吴某某驾驶的贵J****8号小型轿车、候某某驾驶的贵H****0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公安民警将余某某带到贵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采集血样并送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余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17.74mg/100ml。经凯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余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侯某某、吴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文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侯某某、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侵犯了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待民警处警,接受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系初犯,现实表现良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旭东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84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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