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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号楼**座**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4日21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醉酒驾驶贵BJ****号小型轿车沿红桥新区南干线由西向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红桥新区(双龙大道)南干线天海石油路段100米处掉头后,因逆向行驶与贵BU****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2.8毫克/100毫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诉讼文书材料、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2.

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

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余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首,且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振东

检察官助理:曾晶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16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5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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