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853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203821987********,汉族,初中,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号。被告人余某某曾因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19年9月17日被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被告人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邳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醉酒驾驶苏C5****小型面包车,上道路行驶至邳州市新单线18KM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案发时余某某静脉血液鉴定,其血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68.2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 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松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96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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