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671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80********,汉族,小学文化,厨师,现住重庆市渝北区****家园**酒楼员工宿舍,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晚20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其工作的重庆市綦江区**酒楼与同事刘某某等人聚餐,席间饮酒,之后余某某又与刘某某在**酒楼对面一家餐馆吃夜宵,余某某再次饮酒,其后余某某酒后独自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到重庆市綦江区二级车站潮派KTV,与朋友唱歌并饮酒至次日凌晨。次日0时50分许,被告人余某某酒后仍驾驶上述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大石路出发,由青龙嘴方向往长生路方向行驶回酒楼宿舍,当车行至南田按摩店路段时,与柯某某驾驶的渝B*****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余某某、柯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余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民警接警后在处置过程中,发现余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的嫌疑,遂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32mg/100mL,随后民警将余某某带至重庆市綦江区中医院抽取其静脉血液送检,后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被告人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8.5mg/100mL。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认定,被告人余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为逃避公安机关处罚,不配合调查,将民警电话屏蔽,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遂将其上网追逃,于2020年6月9日将余某某抓获,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6月13日,余某某与事故对方当事人柯某某达成协议,并取得柯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机动车驾驶证、无号牌黑色普通二轮摩托车照片、渝B*****普通二轮摩托车照片;

2.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抓获经过、呼气酒精检测单、鉴定事项确认书、协议书、谅解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书、DR检查报告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

3.证人柯某某、刘某某、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重法[2019]乙检字第2019-F-939号《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指认涉案车辆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余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余某某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余某某所触犯的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小平

                                  检察官助理:李莎莎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重庆市綦江区******

      组,联系电话1511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