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刑诉〔2020〕00000002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6221989********,革家人,贵州省黄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镇**村**组。2008年7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0年8月14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1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8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8日因赌博被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黄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27mg/100ml)无证驾驶贵HH****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承载杨某某由**镇往**镇方向行驶至**线115公里+500米处(即**镇**加油站至**岔口路段),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撞击公路边的围墙冲出路外翻下斜坡,造成自己受伤、墙体损坏、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余某某拒不配合检查,多次辱骂民警,情节恶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图示及照片;6.视听资料:光碟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治国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376553****;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检查卷1册、起诉书10分、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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