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二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泉市龙渊街道**街**号,住龙泉市龙渊街道**路**号边联建房,经商。2002年8月2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4月13日因吸毒被龙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8年6月10日因吸毒被龙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2008年6月23日被责令社区戒毒。2008年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3年7月2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龙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3月24日因赌博被龙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2019年4月16日因赌博被龙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20年4月17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余某某与朋友周某某、叶某某在龙泉市皇朝KTV唱歌,期间余某某喝了三至四两的40度洋酒。次日凌晨0时16分许,余某某驾驶号牌为浙K6****的小型越野客车从龙泉市皇朝KTV出发前往金丝路附近,在行驶至龙泉市剑池东路(剑川大道路口)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余某某血液内的酒精含量为164mg/100ml。后经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检测,余某某血液内的酒精含量为15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余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已于2013年7月16日因吸毒成瘾被注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过程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驾驶证核查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情况说明、交通违法记录查询、户籍证明等;
2.证人周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旭红
检察官助理:李嘉骏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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