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41983********,汉族,出生地为福建省闽清县,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巷**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3时16分,被告人余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N7****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余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5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发现场照片、查获经过、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一平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59********)。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速裁案件讯问笔录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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