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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乃检公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工业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并由乃东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余某某酒后驾驶川******号红色马自达牌小型轿车从乃东区**大道****小区工地行驶至山南市乃东区**大道路口时,被乃东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余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3.1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余某某在未采取强制措施时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余某某无驾驶资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3.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73.15mg/100ml,无驾驶资格,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乃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琼

检察官助理:白玛康珠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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