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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4********,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余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昭阳区**镇集镇方向往**镇**村方向行驶,16时20分许,行驶至**至**1公里800米处时,与对向赵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余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经提取余某某血样送云南昭通恒达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鉴定: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3.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德碧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目录》各一份

4.光碟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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