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维西傈僳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维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31990********,傈僳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住**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维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9日,被告人余某某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载被害人李某某),沿德泸线由南向北行驶,20时15分,车辆行驶至德泸线K135+600m**乡**路段时,与对向杨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余某某轻伤、李某某轻微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为309.27mg/100ml,杨某某血液中不含乙醇成分。2019年8月1日维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余某某承担主要责任,杨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某不承担责任。余某某的驾驶证准驾车型E,逾期未换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前科证明、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余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余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血液酒精含为309.27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恒康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8869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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