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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81********,傣族,中专文化程度,**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住马关县****社区****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时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驾驶丰田牌小型客车(车牌:云HA****)由马关县信合路方向往广环路方向行驶。20时许,行至马关县小坝路口处被查获。经鉴定,余某某送检的血液中的定量乙醇含量为173.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查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余某某拘役两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勾坤嬉

检察官助理:陈秋婕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26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7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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