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917号
被告人余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41988********,汉族,小学教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镇**园,住北京市大兴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1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黄亦路情天憾岳KTV院内,被告人余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黑色荣威牌小型汽车(车牌号:豫S****0)撞到齐新安停放的白色一汽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京N****0)。经检测,被告人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9.1mg/100ml。
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赔偿并获得谅解,同时具有自首情节,但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建议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官佳佳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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