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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1〕1961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南昌市东湖区鼎宏KTV娱乐并饮酒。次日2时许,被告人酒后驾驶赣A*****小车从南昌市东湖区“五月花”酒吧出发,途径民德路行驶至江西宾馆附近被民警查获。民警对被告人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04mg/100ml。随即,民警将被告人带至南昌市东湖区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进行血样提取。

2020年10月22日,经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余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0.14mg/100ml。

2020年11月23日,被告人余某某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前科劣迹证明材料、查获经过、归案经过等书证;2.酒精含量呼气式测试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照片等书证;3.证人王某的证言;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乙醇浓度的鉴定意见;6.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余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峰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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