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住黄山市屯溪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7日转至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0时54分,余某某驾驶皖J****8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屯溪区戴震路与205国道交叉口至黄山学院北区后门口路段时,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黄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血样检测后,余某某血液内的乙醇含量为198.9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建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黄山市屯溪区**街**号;
2.公安卷壹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光盘贰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