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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徽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041989********,汉族,高中文化,从事家具销售,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镇**村**号。被告人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晚,被告人余某某与朋友在徽州区岩寺镇**路一烧烤店吃夜宵,期间喝了三瓶啤酒。3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吃好夜宵,独自驾驶牌号为皖J****8小型汽车由岩寺三村方向往老桥头方向行驶,行驶至老桥北与路面石墩发生碰撞后侧翻,造成被告人余某某轻微伤及驾驶的小型汽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余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余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4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1、​ 证人王某某、汪某某的证言;

1、​ 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1、​ 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褚强强

检察官助理:方曼菲

                               2020610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镇**村**号,联系方式1522299****。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附光盘2张)、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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