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诉刑诉〔2016〕307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6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3日15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尤溪县管前镇面面俱到小吃店喝了些酒,同日17时许,被告人余某某无证驾驶尤临A0569号二轮摩托车从小吃店往城关镇方向行驶,途经省道304线292km+295m路段时摔倒在地,造成被告人余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同日18时13分,被告人余某某在尤溪县管前卫生院进行血样提取,该血样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余某某的血样检材中乙醇浓度为266.7mg/100ml。同年6月2日,经尤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余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在事故现场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无证证明、登记信息、现场调查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邓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2016]醇鉴字第362号鉴定检验报告书、福建立信司法鉴定所闽立司[2016]车检字第CJ381号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尤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35042602016009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且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尤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洪 蕊
检察员 王明敏
2016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5971****)。
2.随案移送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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