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乐山市市中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峨眉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0年01月16日,被告人余某某驾驶川******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乐山往峨眉方向行驶,04时28分,行驶至省道306线23公里300米(货运通道符溪红绿灯交叉路口)处,通过路口的过程中,与相对方向驶来左转弯由邹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邹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因余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情节:坦白。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款,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二个月且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斌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卷宗2册,光盘3张,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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