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1〕106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暂住苏州市吴江区**镇**大道租房(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镇**村**组)。被告人余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15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2月23日释放。被告人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6日经本院决定并交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余某某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麻社区朋友家中饮酒,后余某某醉酒驾驶号牌为“苏UN****”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南浦浜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检验,被告人余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1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小型轿车1辆(照片)等物证;
2人口信息查询等书证;
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6.抽血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1年3月3日,被告人余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夏益斌
检察官助理 张弼程
2021年3月5日
附件:1. 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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