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4509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90********,汉族,大专文化,南昌****销售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镇**路**号,住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光**栋**单元**室,2020年9月11日因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速度50%以上的违法行为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处以罚款2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05时48分许,被告人余某某酒后驾驶车牌赣A*****的白色福特小车行驶至在南昌大桥南面非机动车道最高点以西100米处时,因醉酒而睡着。民警到场后,将余某某带至南昌市第三医院抽取血样,血样经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赣中正司鉴【2020】毒鉴字第873号}得出结论:送检余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10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驾临界值,余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所犯罪行。
另查,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余某某因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速度50%以上的违法行为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处以罚款200元;同时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违法行为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接处警登记表、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证和行驶证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身份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
4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因超速被行政处罚,且机动车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属无证驾驶,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义树
(院印)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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