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8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洪雅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晚,被告人余某某酒后驾驶川A8****号小型轿车沿洪雅县洪川镇修文路三段由西向东行驶,20时4分许,车行驶至修文路三段12号外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余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其呼气中酒精含量为128mg/100ml,随即民警将其带至洪雅县中医院提取血样。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7mg/100ml。到案后,余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史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超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住洪雅县**镇**村**组**号,电话:18328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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