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561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镇**村**路**弄**号,现住湖北省利川市**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余某甲在其位于利川市**镇**路**号的家里与其门市员工余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吃饭时饮酒。饭后约22时许,余某乙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在**路**号房屋门前撞上电线杆,余某甲得知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白色二轮摩托车从家里赶至现场查看余某乙受伤情况,在现场被处理交通事故的民警查获。经查,余某甲无驾驶摩托车资格。经鉴定,无号牌王野牌二轮摩托车为普通二轮摩托车,属机动车(普通摩托车)技术标准条件;送检的余某甲血样中乙醇的含量为14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白色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一辆(照片形式);2.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证明、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余某乙的证言;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理)字[2020]291号检验报告、利川市锐强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鄂利川锐强[2020]痕鉴字[2020]痕鉴字第1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1份;6.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国智
检察官助理:向 倩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利川市**镇**路**号,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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