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3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镇,住湖北省广水市**镇**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3日01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饮酒后驾驶粤P*****号小车沿广水市**大道由西向东直行,遇陈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薛某某)沿**大道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驾校路口,在由南向北横过机动车道准备左转时,由于双方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两车在公路南侧机动车道内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陈某某、薛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广水市公安局交警在事故现场对驾驶员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对被告人余某某的检测结果为179.2毫克/100毫升。随后在广水市中医院医生的配合下对被告人余某某抽取静脉血液,并送往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经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余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19.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自述说明、呼吸酒精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薛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讯问视频;6、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耀平
检察官助理:金鑫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507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8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