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2198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住松滋市**镇**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余某某与**公司的同事在松滋市**镇**大道“**餐馆”聚餐,席间余某某饮用白酒约二两,饭后余某某驾驶自己的号牌为鄂D****9红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准备回家,沿**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门前路段时,被松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队执勤民警查获,当场对被告人余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随后民警将余某某带至松滋市**医院**门诊部,依法委托医务人员对其抽取静脉血液封存备检。2019年7月1日,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7.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及提取静脉血样过程视频截图、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一贯表现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秦某某的证言;3、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代红燕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松滋市**镇**路**巷**号家中,电话13697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