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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余某甲(曾用名:余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武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余某甲于家中饮酒,次日13时许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当其驾车行至余川镇余冲村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试酒精检测,被告人余某甲涉嫌酒后驾车,民警即将被告人余某甲带到余川镇卫生院抽取血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余某甲案发时的血液酒精浓度为82.92mg/100ml。

被告人余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资料、驾驶证查询信息、到案情况、前科证明、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酒精含量测试报告等书证;2.被告人余某甲供述和辩解;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检查笔录;5.现场照片、被告人余某甲抽血及询问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甲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云萍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09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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