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汉族,湖北汉川人,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81966********,初中,务农,户籍地、住址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K****9的三轮摩托车,从汉川市脉旺镇出发,行驶至汉川市里潭新桥路段,被正在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余某某口腔酒精为121.4mg/100ml。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9.1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照片一组、道路交通现场图、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生彪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67534****;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