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6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保康县,住湖北省保康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22时许,被告人余某甲酒后驾驶鄂F****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阳观线行驶,行至神农架林区新华镇龙口村附近时,车辆侧翻进路外边沟,造成余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过路群众报警,民警将受伤昏迷的余某甲送往神农架林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并请医护人员对余某甲提取血样。经鉴定,从送检的余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7.84mg/100mL。经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余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时余某甲的驾驶证及其所驾驶的鄂F****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均处于被注销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余某乙、倪某某、麻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鄂襄阳汇驰鉴[2019]毒鉴字第21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视听资料处警现场视频光盘1张;6.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  婕

检察官助理 陈珏晨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上述住址,联系电话18371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