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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一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3021990********,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随州市曾都区**号,现住随州市**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由随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5时16分,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随州市城区交通大道由青年路方向往迎宾大道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交通大道小东关路口处时,与道路中间的隔离护栏相撞,造成余某某受伤及隔离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民警接警后进行调查时发现余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随即组织医务人员对余某某提取血样送检。

经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余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16毫克/100毫升。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事故发生时,无号南雅牌两轮摩托车左侧与道路中央护栏发生接触;无号南雅牌两轮摩托车车身未检见与其它车辆发生接触所形成的新鲜痕迹。2.无号南雅牌两轮摩托车在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不具备鉴定条件。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无号南雅牌两轮摩托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1)该车前轮减振器事故中受损, 不具备鉴定条件。(2)制动系( 静态检验) 符合安全技术条件;(3)照明信号装置符合安全技术条件。

经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余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2月7日,余某某向随州市**有限公司赔偿此次事故造成的护栏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元,且已支付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与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民事损害赔偿凭证、病情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宿某某的证言;3.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二份;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视频光盘;6.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无号牌机动车辆,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华

检察官助理陈静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72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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