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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7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22时23分,被告人余某某无摩托车证酒后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在睢县****村附近道路上行驶时,被睢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余某某的血液检测,余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18.8mg/100ml。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被告人余某某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

(2睢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

(3)睢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4)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2.被告人余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林峰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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