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行经仙游县**镇**新城“**”足浴城前路段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余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91.5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余某某于2020年1月1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余某某的人员基本信息表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为91.51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福新
检察官助理:朱莉
2020年5月15日
附:
(一)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四)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