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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2时许,被告人余**饮酒后无证驾驶一部无牌二轮摩托车途经福清市龙田镇龙锦路新卫生院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闽**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被告人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民警在出警途中发现该事故,将被告人余**查获。经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余**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5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告人余**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0月18日,被告人余**与被害人郭某某达成民事协议,被害人郭某某对被告人余**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呼气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疾病证明书、谅解书等;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余**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行车路线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事故,负主要责任,且取得谅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余**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金柱

检察官助理:魏阳妍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余**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单元;

2.卷宗2册共计6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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