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20〕605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5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现住址:新疆阿克苏市**镇**农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07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余某某和朋友在**公园一家串串香火锅店吃饭,吃饭期间饮酒。凌晨01时30分许,被告人余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新NC****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从**团返回行驶至阿克苏市314国道**公里处,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余某某的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209.0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杨
检察官助理:李相丽
(院印)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9946****
2.案卷材料1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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